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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揚有限公司大峰廠

文號
30-108-11001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9/11/23
違規日期
2019/09/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原設置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已離職,並經核定由代理人執行職務至108年4月30日,期限屆滿未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1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否則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一五三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一五三號
統一編號
8482532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