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揚有限公司大峰廠
- 文號
- 30-108-110014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9/11/23
- 違規日期
- 2019/09/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原設置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已離職,並經核定由代理人執行職務至108年4月30日,期限屆滿未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1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否則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一五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一五三號
- 統一編號
- 84825323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