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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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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10023
- 處分日期
- 2024/01/17
- 違規日期
- 2023/08/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甲洲加油站位於本市鳳山區五甲二路73號,本局於112年8月3日派員至現場執行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下稱氣油比)檢測,該站加油槍總數計50支,實施氣油比檢測加油槍數計50支,檢測合格加油槍數計34支(氣油比0.88~1.2),合格率為68%,即合格加油槍數未達總檢測數70%,不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之1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七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七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