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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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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110057
- 處分日期
- 2019/11/21
- 違規日期
- 2019/08/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產出之廢光阻剥離液於108年8月20日委託銅鑼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清除、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苗栗二廠從事再利用,經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H500945010800139)書寫廢棄物總重量為16980公噸,惟檢視華映-龍潭廠磅單書寫16980Kg,貴公司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時,未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一日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華映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華映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