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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10020
- 處分日期
- 2020/11/26
- 違規日期
- 2020/09/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7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本局於109年9月10日派員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T01-03、T01-12、T01-17、T01-21及T01-36原廢水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抽水站5 T01-03(SS檢驗值84.5 mg/L,許可核准50 mg/L、鎳檢驗值3.22 mg/L,許可核准1 mg/L及pH檢驗值5.8,許可核准6~9)、廢水調整池1 T01-12(懸浮固體檢驗值120 mg/L,許可核准43.57 mg/L、pH檢驗值10.2,許可核准6~9)、貯存槽9 T01-17(鎳檢驗值25.5 mg/L,許可核准4.7 mg/L及水溫檢驗值46.1℃,許可核准22~34℃)及貯存槽8 T01-36(懸浮固體檢驗值72.8 mg/L,許可核准65 mg/L、銅檢驗值8.07 mg/L,許可核准3 mg/L、鋅檢驗值9.72 mg/L,許可核准5 mg/L、鎳檢驗值77.2 mg/L,許可核准10 mg/L、總鉻檢驗值287 mg/L,許可核准178 mg/L、pH檢驗值2.9,許可核准3.5~4.5及水溫檢驗值35.7℃,許可核准22~34℃)。貴公司抽水站5 T01-03、廢水調整池1 T01-12、貯存槽9 T01-17及貯存槽8 T01-36之檢驗值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未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或恢復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1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60009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建國里復興路二六巷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建國里復興路二六巷三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