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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20017
- 處分日期
- 2025/02/26
- 違規日期
- 2024/08/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8月6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東金段743-6、743-7、743-8地號等3筆土地稽查,該址係貴公司之停車場,查貴公司將載運之土方暫時堆置於該址,現場土方堆置面積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長35.4公尺×寬22.7公尺=803.6平方公尺),惟查貴公司未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記缺失點數10點),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罰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八德區長興路四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七段317巷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