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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0-110012
- 處分日期
- 2011/11/21
- 違規日期
- 2011/10/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請依限於100年12月26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送本府審查,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1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年5月13日環署水字第0970033963A號令訂定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竹南鎮竹南里博愛街一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上林段582、583、584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