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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90005
- 處分日期
- 2022/09/07
- 違規日期
- 2022/08/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於111年8月4日15時15分派員稽查,查前開工程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列管對象,現場工地周界圍籬未依規定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另現場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區域,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稻草(蓆)。二、舖設鋼板、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三、舖設粗級配或粒料。四、植生綠化。五、地表壓實且配合每日至少灑水二次,每次灑水範圍應涵蓋裸露區域,並記錄用水量備查。六、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七、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裸露區域」,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範項目及缺失記點判定原則」記20點缺失並由施工廠商收執本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限期改善通知書在案,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違規改善情形:限期貴署於111年9月2日前完成改善,倘後續複查仍未完成改善將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三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台灣大道六段與中興路交叉口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