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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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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高雄臨海林園大發產業園區聯合污水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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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高雄臨海林園大發產業園區聯合污水處理廠
- 文號
- 30-110-09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9/03
- 違規日期
- 2021/06/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39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6月17日至貴廠大發廠稽查時,經放流口處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36.5mg/L(標準限值為30mg/L),與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 第00007-09號)頁次:12/64內容:「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出流水水質(懸浮固體:30mg/L)】所登載之水質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另本局派員於110年7月14日至貴廠大發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60.8mg/L(標準限值:30mg/L)及鋅3.94mg/L(標準限值:3.5mg/L),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因違規情形原因相同,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不二罰),以違規情事最嚴重當次從重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96000元整,應於110年10月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廠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廠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建業路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建業路一五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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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