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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6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6/07
- 違規日期
- 2018/02/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埤頭鄉新生路226、226-1、226-2號設廠,從事高爾夫球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於107年2月12日派員執行督察結果,貴公司製程使用各項有機溶劑於106年度已逾41公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之事業,惟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文件即逕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自文到日起該製程停工並限於107年9月5日前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以符合法令規定。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三五巷一六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和豐村新生路二二六、二二六之一、二二六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