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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040015
- 處分日期
- 2020/04/09
- 違規日期
- 2019/06/06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6月6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本市大寮區溪寮路78之58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場內外堆置區堆置大量廢四機、廢資訊物品機殼及廢機殼粉料,惟貯存區域(再生資源),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名稱,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新強路三三一巷一三號一二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溪寮路78之58號(22.6334230/120.4150320)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