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6-110009
- 處分日期
- 2017/11/08
- 違規日期
- 2017/10/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燕巢區燕巢區角宿路398號,領有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2)之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659-01號),有限期限至108年10月05日,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106年10月13日經稽查人員現場稽查發現,該製程旋風集塵器(A001)廢氣出口溫度40℃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准之操作條件(100~180℃),A005旋風集塵器已拆除未使用,此與許可證核發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路三九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路三九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