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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60023
- 處分日期
- 2019/06/17
- 違規日期
- 2018/01/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2月27日來函所示,發現貴事業清運機具(車號:W5-30)載運燃煤飛灰(R-1106),係環保署公告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廢棄物,於107年1月至108年1月期間勾稽查核均無GPS回傳軌跡,亦無進行周確認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大利街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大利街1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