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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豐交通有限公司

文號
40-110-100009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10/07
違規日期
2018/03/21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罰鍰金額
NT$14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違規情形如次:案係橋頭地方檢察署指揮,本局107年3月21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0321」專案勤務行動,據貴公司清除技術員黃○○表示,係由其與綽號「阿喜」之司機連繫,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清除廢棄物,再指派嫌犯方順和於107年1月7日凌晨0時58分前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156-Y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6-HR號營業半拖車,至彰化縣福興鄉某處空地,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至本市大社區和平路1段290之3號廠房棄置,以此方式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另貴公司107年1月4日及6日至彰化縣芳苑鄉省道61乙道路附近,清運廢塑膠混合物及廢塑膠捲布等廢棄物,至屏東縣屏東市工業3路8之1號廠房違規棄置。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8月26日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如下:「貴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貳千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之。」,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規定事實明確,併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告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高雄市前鎮區國光路五○號一樓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1段290之3號廠房
統一編號
04435597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