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4-060031
- 處分日期
- 2025/06/19
- 違規日期
- 2025/03/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屬大甲廠領有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21-04號),本局於114年3月25日派員至該廠稽查,查核時製程部分運作中,現場製程流程略為:原物料儲槽->封閉管線運輸->送至原物料下料區->以物料桶於下料區裝載原物料->將物料桶推移至攪拌區攪拌,查有下列違規事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一)E013及E009上游設有一座原物料下料區(污染源),未列於許可證中。(二)下料區設有氣罩收集,管線連接至A003,廢氣流向與許可不符。(三)核對原物料管線,原物料下料區管線有4條,分別為PU樹脂主劑、環氧大豆油及聚醚多元醇2條,其中PU樹脂主劑流向與許可證內容不相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6月28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長安路安利巷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安利巷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