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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30004
- 處分日期
- 2017/03/03
- 違規日期
- 2016/12/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5年12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於M01-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執行設備元件抽測稽查檢測,當日共檢測1點次,惟元件編號TANKT1T06220LF01之法蘭元件淨檢測值達3.44%(34,400ppm),大於10,000ppm,不符合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4月6日前完成改善,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6年04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之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三○一號七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