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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00037
- 處分日期
- 2019/10/24
- 違規日期
- 2019/08/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派員於108年8月30日至貴公司進行申請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變更一案核可前現勘時,經查貴公司108年1月至7月放流口水錶抄錶紀錄,發現於108年6月11日、13日及108年7月3日、19日之放流水量依序為319(立方公尺/日)、273(立方公尺/日)、275(立方公尺/日)及350(立方公尺/日),已超過許可文件核准排放量(272立方公尺/日)。前述行為未依核准登記事項運作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竹圍里嘉新東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竹圍里嘉新東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