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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鳳山地方法院辦公廳舍及職務宿舍新建工程(建築暨植栽工程)

文號
23-103-030004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4/03/11
違規日期
2013/11/2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另本案102年2月17日稽查確認,該工程已缺失改善完成,故不再予以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與新中五街交叉口
違規地址
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與新中五街交叉口
統一編號
79215797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