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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50021
- 處分日期
- 2021/05/17
- 違規日期
- 2021/03/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製程使用地下水,未登載在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中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命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6月25日),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西庄里二溪路七段二巷三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西庄里二溪路七段二巷三一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