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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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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2-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5/01
- 違規日期
- 2023/04/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甲級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處理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進行錄製影像調閱檢視,並於錄影系統故障或無法清晰顯示內容時,應即時通報核發機關,並應於七日內完成修復。如無法於七日內完成復,應檢具書面資料報核發機關核准,並依核發機關核准之期限內完成修復。」之規定辦理;本局於112年4月1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並請貴公司配合調閱111年4月12日至112年5月19日之錄製影像,惟貴公司無法配合本局調閱上開錄製影像,亦未因錄影系統故障或無法清晰顯示內容時通報或函知本局,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