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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40018
- 處分日期
- 2017/04/19
- 違規日期
- 2016/11/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105年11月23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運進口UESD LCD MONITOR乙批(報單號碼第BE/05/195/F6492號),因無法取得環保署相關證明文件,報關時即申報退運,並於同年11月30日以出口報單第BD/05/195/P3967號退運出口在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始得為之..」,按105年4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制「進口二手液晶螢幕查察參考手冊」第5頁第四點禁止輸入「非新品液晶顯示器面板」研商會議決議略以:「經國外使用端排出或回收商回收後,由國內回收商進口,並以回收零組件、拆解、組裝或維修為目的進行收集、分類之行為後再販售於國內或出口,屬廢棄物範疇,依法禁止進口...」。本案貨物於輸入時未取得上開許可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赤東五街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旗津區高雄港118號碼頭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