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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60044
- 處分日期
- 2023/06/30
- 違規日期
- 2023/05/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空氣污染防治設備(袋式集塵機)產出之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每月產生量約0.0104公噸,採廠內回製程再利用方式處理,惟經勾稽分別於110年5月、7月、9月、11月、111年2月、12月及112年1月、4月均未依規定上網申報產出情形,另同設備產出之廢濾袋(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每月產生量約0.000125公噸,自119年月起自112年5月均未申報產出及清理情形;設備產出之廢濾袋(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依其廢清書所載每月產生量約0.00125公噸,每24個月至少清運1次,惟自109年5月起均未更換,明顯與廢清書登載事項不符;廢水處理設備產出之農業污泥(R-0908)每月產量約0.025公噸,露天堆置於廠區內空地,明顯有飛揚、逸散及污染地面情形,且貯存地點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2年7月31日前改善完成,改善條件為完成農業污泥(R-0908)貯存區設置相關事宜,應避免廢棄物飛揚、逸散及污染地面,且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並於限期屆滿日前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及改善前、中、後相片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改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黃厝村美港路三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黃厝村美港路39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