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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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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30005
- 處分日期
- 2024/03/08
- 違規日期
- 2023/09/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從事電鍍業,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09月23日派員督察,查核廢水處理流程時,發現從事1.電鍍液回收程序,其樹脂交換後產出之廢液逕行排入廢水處理設施,且「重金屬捕集劑」係加入快混槽(T01-06)加藥槽為(T01-05) ;另2.原廢水收集設施T01-01抽水站經採樣檢驗結果鉛濃度1.73mg/L、鎳濃度101 mg/L、鋅濃度40.2 mg/L,惟許可登載原廢水鉛最大值1 mg/L、鎳100mg/L、鋅濃度20 mg/L,上述均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期限內完成許可變更或依原許可核准登載事項辦理(113年1月15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315)。限改日期:113年04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及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060007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塩洲里洲工街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洲工街九八號及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