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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10006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違規日期
- 2024/11/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代操作臺南市柳營區水資源回收中心屬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核准最大廢水排放量7,497CMD,並設置廢(污)水專責單位,貴公司於113年11月15日申請廢水專責人員代理人變更,本局發現廢水專責人員申請註銷代理人黃○○已於113年7月31日離職,貴公司未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3年11月26日認定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一三五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26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18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