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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3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3/01
- 違規日期
- 2022/07/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專責人員陳○○於111年8月2日退休,且原設置之代理人為劉○○於108年7月10日離職,雖貴事業於111年7月29日來函擬設置吳○○為代理人,惟吳○○非原設置之代理人,且於111年8月2日離職後均無專責人員或代理人,貴事業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於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4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文化路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文化路一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