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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00032
- 處分日期
- 2018/10/19
- 違規日期
- 2018/05/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5月4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3條第1項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五街一五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五街一五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