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3-050008
- 處分日期
- 2024/05/17
- 違規日期
- 2024/04/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南科工廠屬金屬基本工業,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二名以上之代理人。惟貴公司南科工廠廢(污)水處理代理人林○○於112年8月31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重新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4月15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街三九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本田路二段5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