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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00002
- 處分日期
- 2019/10/07
- 違規日期
- 2019/06/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1,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未依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即逕行將未經妥善處理之作業廢水排放之地面承受水體,且排放口水質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192mg/L)已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0.92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並立即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出水村埔港路四九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路一段25-1號旁房舍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