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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50002
- 處分日期
- 2022/05/03
- 違規日期
- 2021/07/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社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經本局於110年7月15日派員至本市歸仁區媽祖廟段三小段1692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貴社於現場堆置廢鐵金屬、電路板及塑膠框零件等廢棄物,並利用大型機具予以簡易分類及進行酸洗等廢棄物處理行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行政刑罰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3日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略以:「四、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2.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三項次二規定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後,處新臺幣0萬元罰鍰。
- 裁處書主旨
- 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六合里中華二路二六六巷三二號四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歸仁區媽祖廟三小段169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