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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00006
- 處分日期
- 2018/10/23
- 違規日期
- 2018/06/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32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事業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T01-01後未經T01-02直接流至T01-03,且廢水處理設施無法正常操作,廢水逕由雨水放流口排放至承受水體於雨水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總懸浮固體為499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32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並依同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另繞流排放屬重大違規,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於108年4月29日前申請並完成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等相關設施設置。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新埔鎮南平里義民路二段一○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新埔鎮南平里義民路二段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