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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4-110-020010
- 處分日期
- 2021/02/26
- 違規日期
- 2020/11/2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10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及同法第4條第3項規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異動者,仍應依前二項規定申報」。(二)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1月20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吉林路21號)稽查,查貴公司109年10月「甲醯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於109年10月14日向上游供應商買入2.8325公斤、10月29日使用2.785公斤,與現場結餘量相符,惟貴公司未能於109年11月10日前完成前一個月(109年10月份)之申報紀錄,屬有紀錄未申報行為,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法」第4條規定,依法告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吉林路二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