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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00024
- 處分日期
- 2020/10/26
- 違規日期
- 2019/06/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6,41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於108年6月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製程區產生廢(污)水收集管線連接至原廢水收集槽(T01-2),進入原廢水收集槽(T01-2)管線閥門關閉,逕行私自接塑膠管線利用重力方式排放於廠內雨水收集溝渠,再利用雨水收集溝渠排放於廠外承受水體,貴公司以專管、閥門調整方式使廢(污)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於廠外進入承受水體前之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254 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090 mg/L、標準值100 mg/L;鋅檢驗值3240 mg/L、標準值5.0 mg/L;總鉻檢驗值5.85 mg/L、標準值2.0 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上述貴公司製程區產生廢(污)水收集管線連接至原廢水收集槽(T01-2),進入原廢水收集槽(T01-2)管線閥門關閉,逕行私自接塑膠管線利用重力方式排放於廠內雨水收集溝渠,再利用雨水收集溝渠排放於廠外承受水體。貴公司前述違規繞流排放行為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416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36條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五甲里南雄路一段七八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五甲里南雄路一段七八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