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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10007
- 處分日期
- 2024/11/11
- 違規日期
- 2024/08/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4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76 mg/L,限值100 mg /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76倍),氰化物(檢測值1.13 mg/L,限值1.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1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2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8月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海明街二○一巷三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海明街二○一巷三二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