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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10022
- 處分日期
- 2024/11/18
- 違規日期
- 2024/08/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417地號等四筆土地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29日派員前往稽查,該工程現場正進行地下室開挖出土作業,查作業產生之泥黃色廢水雖經由沉澱,惟沉澱效果不佳導致排放之廢水仍呈泥黃色,該股泥黃色廢水(含淤泥廢水)以沉水馬達接軟管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續流至新街溪造成明顯色差,致污染水污染管制水體(新街溪)。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三路二三七號六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五青路51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