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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高雄臨海林園大發產業園區聯合污水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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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高雄臨海林園大發產業園區聯合污水處理廠
- 文號
- 30-110-040006
- 處分日期
- 2021/05/04
- 違規日期
- 2021/02/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2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110年2月17日至貴廠大發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鋅5.27mg/L(標準限值為3.5mg/L)及鎳0.92mg/L(標準限值為0.7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2月17日至貴廠大發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鋅5.27mg/L(標準限值為3.5mg/L)及鎳0.92mg/L(標準限值為0.7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另於110年3月24日至貴廠大發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鎳0.72mg/L(標準限值為0.7mg/L),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違規情形原因相同,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以違規情事最嚴重當次從重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24000元整,應於110年06月0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廠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廠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建業路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建業路一五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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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