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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110006
- 處分日期
- 2018/11/05
- 違規日期
- 2017/11/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105桃廢清字第0495-7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准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第1項第3款)」辦理。依貴事業106年8月4日聯倉字第1060804號函變更廢棄物清除許可申請文件內容,經查中壢監理站資料顯示,貴事業所屬清運車輛(車號:969-ZR)已於105年11月1日完成過戶於劉明先生使用;惟貴公司遲於106年8月4日方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錦興里光復路一三○巷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錦興里光復路130巷1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