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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70025
- 處分日期
- 2020/07/30
- 違規日期
- 2020/06/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06月04日09時40分許派員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領有臺南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278-01號),許可固定污染源:其他生物藥品製造程序(M06)(200039),經查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規定八應記載事項:葡萄糖、食用黃豆粉及餅、自來水、冰醋酸(醋酸)、庚烷、甲基異丁基酮(MIBK)、添加劑、皮膚用原料藥均有批次紀錄,惟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規定記錄週期為每日乙次,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規定應記載事項:E601離心機、E602結晶槽區、E603過濾槽區、E604乾燥機、E605粉碎機、E606萃取脫色槽區、E001~E005燃氣鍋爐、天然氣(燃料)均未作成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項次十一及附表二及同準則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土庫里開元路一五四號A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土庫里開元路154號A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