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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20049
- 處分日期
- 2020/02/19
- 違規日期
- 2019/11/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1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一廠)執行查核時,查獲貴公司現場有數項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款、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7條規定缺失情事,其缺失如下:(一)廠內尚有廢水處理廠產生之細砂堆置於非許可核定之堆置區域,且防制設備故障未運作,記缺失4點。(二)場內運輸車輛未設置可緊密覆蓋貨箱之設備,記缺失10點。(三)車行路徑舖設AC、鋼板,堆置區舖設級配,惟上方均覆蓋一層細砂,造成明顯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四)設有自動洗車平台,惟出口處有大量粒狀污染物造成之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五)現場X001堆置區挖土機進行物料裝卸時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4點。本次合計26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3月19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03月19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和睦路二段九五巷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三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