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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06
- 處分日期
- 2017/11/20
- 違規日期
- 2017/10/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蒸汽廠於本縣二林鎮廣興里廣興巷1之1號設廠,從事紙製造相關作業,領有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337-02號),查貴公司蒸汽廠煙道排放口(P004)第106年第3季(7月至9月)排放流率之有效監測時數為37.5%,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於95年1月1日起應達85%以上,惟貴公司蒸汽廠106年第3季有效監測時數未達85%。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7年1月25日前改善完成,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廣興里廣興巷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廣興里廣興巷一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