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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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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06
- 處分日期
- 2018/01/08
- 違規日期
- 2017/06/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6年6月28日至貴公司查核時,發現貴公司現場廢(污)水產生量(納管水量及回收水量總合)記錄已超過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核准量;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有三街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有三街1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