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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60017
- 處分日期
- 2023/06/17
- 違規日期
- 2023/03/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6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1年酸鹼液總實際用量**.***噸(大於20噸),且廠房面積為***.**平方公尺(大於50平方公尺)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千瓦(大於2.25千瓦),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金屬品加工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金寮里樹潭街一之二、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樹潭街1之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