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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80009
- 處分日期
- 2019/08/19
- 違規日期
- 2019/05/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廠內收集製程廢水之渠道未妥善收集,致作業廢水經廠內雨水道再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或按原許可文件辦理收集渠道改善並檢具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8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六○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六○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