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4-080044
- 處分日期
- 2015/08/25
- 違規日期
- 2015/06/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10月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措施或設施,水質檢測報告及自104年6月10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污泥產生、貯存、清運量等紀錄,並經所屬廢水專責人員確認以及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45條第2項、第40條第1項、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二一○、二一○之一、二一○之二、二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210,210-1,210-2,210-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