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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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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80013
- 處分日期
- 2017/08/15
- 違規日期
- 2016/12/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7,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作業廢水自PET作業區廢水收集溝溢流至廠內雨水溝,再由RD01(逕流廢水放流口)排出廠外地面水體;又廠內作業廢水由RD02(逕流廢水放流口)排出廠外地面水體,惟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發3小時內通報本縣環境保護局。另查廢水集中池二設有1三通管,一頭接至RD02(逕流廢水放流口),另一頭通往地下;納管前陰井內有1不明管線,持續排放作業廢水;調勻站有一管線通至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所未登記槽體內,該槽體回收水用於清洗機具;使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所未登記之檸檬酸清洗脫水機濾網;另查105年1月(7、11、18、20、26日)、2月(2、4、6、15、17、19、22、24~27日)、3月(3、4、8、14~17、22、24日)、4月(1、2、5、8日) 、5月(18、31日)、6月(1、6、13、20、26、29、30日)、7月(4、6、11、15、18、25、26、28~30日)、8月(4、8、12、15、18、23~26、30、31日)、9月(1、2、5、7、9日)、10月31日、11月23日,實際納管水量超過核准量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7500元整,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9月30日前),檢具恢復原水措內容操作或申請辦理水措內容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6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工業東二路七號、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工業東二路七號、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