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臺南市
  3. 豐溢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豐溢畜牧場

文號
30-112-020002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2/01
違規日期
2022/12/2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局111年10月20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95mg/L(標準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51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23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經本局處分限期至111年12月7日完成改善,貴場未於限改期間內函報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12月8、13、14日複查放流口無廢水排放,另於111年12月20日再前往複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55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36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289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或其他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2年1月7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801)。限改日期:112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按次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八老爺段八老爺小段四五二地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八老爺段八老爺小段四五二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