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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60010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違規日期
- 2016/08/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勾稽再利用聯單(編號:S210022310500247)異常,經清除者福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日派員至局說明,發現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久堂廠(管制編號:S2100223)產出之燃煤飛灰(代碼:R-0116)於105年3月26日委託該公司清除至貴公司(再利用機構)從事再利用,惟查貴公司並無申請貯存廠,卻指使該公司將燃媒飛灰載運至本市岡山區嘉興東路1號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4)之規定,裁處新台幣6仟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杭州西街一三六號九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