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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4-107-01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1/30
- 違規日期
- 2015/06/24
- 違反法條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1月8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於106年12月18日自日本進口一批貨物O-MACK No.200(X) BLACK HW(以下簡稱O-MACK)含甲基異丁酮3.9%W/W計40公斤及THINNER No.7400(以下簡稱THINNER)含甲基異丁酮10~20%W/W計320公斤,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查扣;查該批貨物輸入後將運至貴公司雲科三廠(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長安里科嘉路26號)使用;另查貴公司亦曾於104年6月24日進口O-MACK計96公斤及THINNER計160公斤,105年10月6日進口O-MACK計96公斤及THINNER計320公斤,106年8月10日進口O-MACK計96公斤及THINNER計160公斤;且稽查時貴公司表示雲科三廠仍貯存O-MACK計60公斤及THINNER計40公斤。甲基異丁酮屬列管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惟貴公司於運作前未取得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輸入、使用及貯存核可文件即擅自運作,核有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34條第1款及「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
依行為時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路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