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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110014
- 處分日期
- 2024/11/19
- 違規日期
- 2024/09/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授權訂定之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依本法第28條第2項至第5項及第42條所定公告或管理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設施機構。因故未能常駐在設施機構者,應備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閱。」;本府於113年8月16日府環海循字第1130229412號函同意高○○設置於貴事業之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惟本局113年9月6日派員至貴事業查核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高○○出勤狀況,查無113年8月份之出勤紀錄、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及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