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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仁大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 文號
- 30-112-060007
- 處分日期
- 2023/06/21
- 違規日期
- 2023/04/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2年4月18日(夜間)、19日(日間、夜間)至貴中心稽查時,經放流口(放流口編號:D01)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SS)分別為35.0mg/L、26.9mg/L、25.3mg/L。查貴中心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許可字號: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117-18號),其中第39頁其他說明第二點內容載明:「平時排放水質已維持在低於陸放標準,當有緊急事件或海放管線維修時,可投入大量新鮮活性碳或減少進入系統之水量,以確保排放水質符合排放標準,並排放於緊急應變放流口。...。」及第14頁內容:「廢(污)水處理後水質濃度:懸浮固體為25mg/L。」;本案至貴中心放流口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之水質濃度未符合前揭許可證登記事項-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及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經建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經建路三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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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