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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00017
- 處分日期
- 2021/10/18
- 違規日期
- 2021/08/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705,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許可核定之堆置場(X001~X004)地號土地為桃園市大園區圳頭段後館小段(下同)516、517、517-1、518、519、520、521、521-2、521-3、521-5、521-7等;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8年9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另於未列於許可證之408、408-2、409、410、411、412、413、414、415、514、515等地號土地進行砂石等逸散性污染物之堆置,與許可證(頁次14/15)參、其他規定事項九所核定之地號位置不符,核已違反空污法之相關規定,經本府告發在案,並以108年11月20日府環空字第1080296380號函限期於109年2月19日前完成改善;後該公司提出限期改善展延申請,經本府於109年1月16日府環空字第1090009880號函同意展延至109年8月17日;又該公司提出第2次展延申請,本府以109年8月14日府環空字第1090201140號函再次同意展延至110年8月12日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8月16日前往複查,複查結果該公司仍於前述未列於許可證之地號土地堆置砂石等逸散性污染物,與原許可核定事項不符,核認缺失仍未完成改善,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1-010028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後館一路四二七、四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後館一路427、42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