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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10009
- 處分日期
- 2021/01/20
- 違規日期
- 2020/01/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9,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新豐二廠(機構地址:新竹縣新豐鄉上坑村坑子口182號,管制編號:J61A2084)於108年10月25日註銷原設置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彭○○並指定范○○為代理人在案,惟遲至109年3月31日始獲准設置符合資格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謝○○,貴公司新豐二廠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2月24日環署廢字第1020111848號公告之「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第4項規定「事業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第4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襄陽路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新豐鄉上坑村坑子口18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